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单位在受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时,发现货物运输车辆存在超限信息且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