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及时更新。清单之外,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制度。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