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深化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者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