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代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运用评价机制,通过好差评反馈、过错整改、复核监督等方式对政务服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进行评价,提升市场主体满意率。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