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

支持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机构、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供给能力。

鼓励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构建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