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除按照国家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