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船舶污染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