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船舶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