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册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视同完成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