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