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