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