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