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原政务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