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