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结;经审查不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作出书面决定。

经审查,政务服务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