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第十条有效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