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葡萄酒产区和产业发展鼓励政策,构建葡萄酒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葡萄酒产业发展和知名葡萄酒品牌培育的营商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酿酒葡萄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适栽品种研发、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技术引进与创新、产区品牌建设和葡萄酒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