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擅自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