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内种植的酿酒葡萄苗木应当符合酿酒葡萄品种保护要求和相关苗木标准。保护赤霞珠、霞多丽等传统优势酿酒葡萄品种,鼓励引进、选育适合产区自然环境的特色酿酒葡萄品种。

产区内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