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履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对其履职情况的评议和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