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