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