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六章 内部审计第五十二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