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六章 内部审计第四十八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