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数字化建设第四十条有效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通过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等方式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同做好数据归集和整理。审计机关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