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审计数据报送机制,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