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