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