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四)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