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