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三)违法违规披露、提供和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