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违规披露、提供和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