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