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