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无偿献血表彰的献血者,在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等方面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奖励和享受待遇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