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