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占地,作为房屋、建(构)筑物等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影响价值因素,不予单独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