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置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