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