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季度或者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15日的(含本数),按照半个月计算;15日(不含本数)至30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按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按期支付额度的5‰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违约金。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