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
(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