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为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层数确定,6层以下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不得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不得超过30个月(均含本数)。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期间为其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发放临时安置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