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层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