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