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评估第十九条已修改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