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报名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