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代表团团长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