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投诉电话。

用户可以就供热收费、服务等事项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络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诉求,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用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供热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完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