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