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定对供热单位的应急接管预案,在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依法组织实施应急接管;

(四)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