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制定对供热单位的应急接管预案,在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依法组织实施应急接管;(四)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