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